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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龙锡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锡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锡峰,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本科文化,住山西省清徐县。2013年11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锡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锡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龙锡峰饮酒后驾驶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院沙河桥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龙锡峰抽血采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3.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龙锡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检验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被告人龙锡峰驾驶证及所驾驶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龙锡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锡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锡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锡峰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清徐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龙锡峰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锡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京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