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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28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何盛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何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8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991785140。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峨山镇万坎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盛军,男,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峨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5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滞纳金及违约金970000元,负担执行费121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何盛军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2TC**号小车予以查封,因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账户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提取条件。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