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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85南京城开园艺有限公司与王水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城开园艺有限公司,王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城开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水东,男,195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南京城开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与王水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2013)宁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王水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城开公司苗木养护费271042元。城开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苏商终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王水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城开公司苗木成本等费用2457500.8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