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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恢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元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元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恢634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组织机构代码00256961-2。法定代表人池运金。被执行人:李元群,女,汉族,1966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612313048,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私营城奔驰路97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生效的(2007)湖德行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元群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闻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