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冯济呈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济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96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济呈,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仙居县。2000年8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9年4月3日因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1年11月25日止)。2017年4月2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济呈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浙1024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济呈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冯济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济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济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济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济呈撤回上诉。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4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