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与杨德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杨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住所地金城大道中段。负责人梁国献,行长。被执行人杨德兴,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与杨德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德兴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德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于镇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