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昱凯与被执行人吴宝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昱凯,吴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宋昱凯,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临泽县沙河镇新民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901270514。被执行人:吴宝德,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西六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408297837。本院在执行宋昱凯与吴宝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4736.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81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宝德名下在银行的存款481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进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