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延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延平,杨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延平,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杨月香,女,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邯郸市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韩延平、杨月香追偿权纠纷的(2016)冀048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685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