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金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360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有,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罪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李金有伙同高某(另案处理)虚构拥有哈尔滨市道外区华南城附近的XX公寓一期住宅楼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权的事实,通过街边小广告伪造了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印章,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团结街与被害人毕某、陈某1签订了该项工程的施工劳务合同,骗取毕某、陈某1工程保证金100000元,被二人挥霍。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3年8月,李金有通过亲属知悉黑龙江省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外发包双城市XX唯美品格小区1号楼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其欲从中牟利,遂于同年8月30日通过街边小广告伪造XX公司印章与哈尔滨XX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于同年9月进场施工,并由XX公司对李金有提供的XX公司资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2013年10月19日李金有又通过街边小广告伪造XX公司印章与XX公司签订消防安装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工程项目均为同一项目。李金有于同年9月15日收取XX公司中介费50000元。李金有将其中10000元用于工程建设。由于上述两份合同结算方式约定不同,致该合同无法执行,给XX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侦查,李金有于2016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李金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事实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李金有伙同高某(另案处理)谎称取得哈尔滨市道外区华南城附近的XX公寓一期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其租赁的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金地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102室,并挂有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房屋内,冒用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被害人毕某、陈某1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以预先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毕某、陈某1现金10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二、伪造公司印章事实2013年8月,李金有通过亲属知悉XX科技发展有公司对外发包双城市XX唯美品格小区1号楼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其欲从中牟利。同年8月30日李金有以XX公司名义,与XX公司签订了消防安装施工合同,并加盖了私刻的“黑龙江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李金有收取XX公司中介费50000元。XX公司于同年9月进场施工,并由XX公司对李金有提供的XX公司资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2013年10月19日李金有以XX公司的名义与XX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并加盖了私刻的“哈尔滨XX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印章。该合同签订后,XX公司支付给李金有工程款50000元,其中10000元用于工程建设。两份合同工程项目均为同一项目,由于两份合同对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不同,致该合同无法执行,给XX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鉴定,送检的消防安装施工合同上“黑龙江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某与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上“哈尔滨XX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印某与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11月23日将李金友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2、被害人毕某、陈某1的陈述证实李金有以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了XX公寓一期住宅楼的工程项目,陈某1以现金汇款的方式向李金有交付10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0日,李金有代表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消防安装施工合同》,李金有将合同拿走,几天后加盖了XX公司的合同章,XX公司向李金有支付中介费50000元。4、证人赵某、张某的证言证实XX公司通过其给付李金有50000元的中介费,李金有出具了收条。5、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9日李金有代表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向李金有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XX公司在进场施工后,因拖欠工程款一事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发现被李金有骗了。6、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9日李金有代表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向李金有支付了50000元的工程款。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XX公司与李金有代表的XX公司签订《消防安装施工合同》,李金有支付给XX公司10000元工程款,后期李金有一直未支付工程款,XX公司停工。后XX公司起诉XX公司时发现,李金有伪造了XX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XX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伪造了XX公司的公章与XX公司签订了合同。8、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中介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金地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出租给李金有,收取租金时看到阳台门上挂着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牌子。9、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消防安装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李金有私刻公章及虚构工程签订合同的事实。10、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二份证明证实XX公寓一期住宅楼工程与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无关,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中加盖的公章不是哈尔滨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公章,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金地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102室,挂有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牌匾的地址不是其单位。11、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香福路华南城后身没有XX公寓一期住宅楼的工程项目。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支行对私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陈某1提取现金后,以现金存入的方式向李金有支付工程保证金100000元。13、房屋租赁合同、照片证实李金有承租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金帝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并在该房屋悬外挂了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牌子。14、收据、欠据证实李金有收取陈某1工程保证金100000元。15、收据二份证实XX公司支付给李金有中介费50000元。16、合同审批表、工程款申请表证实XX公司向李金有支付50000元工程款。17、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三份证实送检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首页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印某与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的消防安装施工合同上“黑龙江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某与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上“哈尔滨XX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印某与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18、被告人李金有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李金有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鉴于李金有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金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金有退赔被害人陈子江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