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根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根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069号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4#楼1-201。法定代表人:俞亮贞,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根水,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根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根水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