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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执恢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光雄、严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雄,严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6执恢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光雄,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严力,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雄与被执行人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1997)尤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严力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7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黄 文 兴审判员 陈 新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威(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