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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52-87号。法定代表人:罗才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少春、邓建南,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谭春梅。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谭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春梅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春梅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谭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