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8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xx与张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张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152号原告:马xx,男,汉族,2011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理人:马xx,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马xx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焦宏伟。原告马xx与被告张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xx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马xx承担。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