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998号原告李某某,男,2006年8月3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1975年12月23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47年3月15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吕某某,女,1979年5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