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园520广场中小企业孵化园蓉台大道北段388号。负责人:林明河,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金山工业集中发展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杜功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川0626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