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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袁明光与渭南市龙寿山生态公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光,渭南市临渭区龙寿山生态公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331号原告袁明光,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临渭区龙寿山生态公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渭区向阳办马孟村。法定代表人谢璐,董事长。原告袁明光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龙寿山生态公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袁明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明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袁明光负担。审判员  陈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