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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小娟与陆丹丹、陆广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娟,陆丹丹,陆广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780号原告:赵小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生,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丹丹,女。被告:陆广回,男。原告赵小娟与被告陆丹丹、陆广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小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计401.5元,由原告赵小娟负担。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慧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