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小娟与陆丹丹、陆广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娟,陆丹丹,陆广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780号原告:赵小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生,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丹丹,女。被告:陆广回,男。原告赵小娟与被告陆丹丹、陆广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小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计401.5元,由原告赵小娟负担。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慧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