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庞永巧与谢希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永巧,谢希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048号原告:庞永巧,女,汉族,1942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谢希贤,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2号。负责人:苗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界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永巧与被告谢希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永巧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永巧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永巧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永巧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耿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学存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