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桂荣与赵兴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赵兴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195号原告:赵桂荣,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被告:赵兴雲,汉族,现住吉林省。赵桂荣与赵兴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桂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桂荣负担。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