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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桂荣与赵兴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赵兴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195号原告:赵桂荣,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被告:赵兴雲,汉族,现住吉林省。赵桂荣与赵兴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桂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桂荣负担。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