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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1刑初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17年6月4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书记员翟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XXX国道XXX公里+XXX米路段XX公路扩建工程XX标段施工现场,驾驶柳工ZL50C型号铲车,卸完沙石后,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为给对面铲车让路,倒车过程中将现场工人康某某撞倒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康某某系生前被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多脏器损伤死亡。2017年6月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经侦查,被告人王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不再赘述。另查明,被害人康某某系1961年12月19日出生,歿年55周岁。肇事车辆柳工牌ZL50C型装载机的实际所有人为周某。2017年6月4日,周某与被害人康某某的近亲属马某某、康某1、康某2达成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由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66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王某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王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所在社区同意接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特种行业操作证复印件、110接处警记录、120急救接诊记录单、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证人赵某某、张某某、高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康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拜泉技术中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拍照;到案经过、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工程车辆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车主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莹审 判 员  孟庆丰人民陪审员  王京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志春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