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建兵、谭付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兵,谭付松,谭付华,谭付祥,谭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兵,男,生于1988年1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谭付松,男,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谭付华,男,生于1955年9月9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谭付祥,男,生于1957年9月12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谭付俊,男,生于1965年5月9日,汉族,居民。本院作出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1517号川14**民初2163号王建兵与谭付华、谭付松、谭付祥、谭付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