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邵吉波、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吉波,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财保34号申请人:邵吉波,女,汉族,住所地文登市。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疏站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姝琼。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慧帆书记员于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