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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南省博烨昊实业有限公司,张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初62号原告: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对面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61673242M(1-1)。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俊杰,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中段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67582L。法定代表人:侯树岭,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飞,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勤务保障大队民警。第三人:河南省博烨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张庄1号(西环路北段先锋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26849354R。第三人:张继洪,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第三人河南省博烨昊实业有限公司、张继洪公安交通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冯现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赵延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