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燕为与被告庞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燕,庞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2民初347号原告:陈晓燕,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银田镇。被告:庞小霞,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清韶山乡。2017年8月3日,原告陈晓燕为与被告庞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燕,被告庞小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日,被告庞小霞向原告借款16.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均被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而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为14.69万元,明确诉讼请求中的给付利息为自借款之日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庞小霞辩称,借款是实,期间已经偿还了原告1.81万元;不过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全部偿还,只能慢慢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晓燕与被告庞小霞有亲戚关系。2014年7月29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8月2日又借款4.5万元,约定月息3分,期限两个月。8月22日再借款2万元,期限两个月,以上三笔借款庞小霞均向陈晓燕出具了借条,庞小霞在借款人处签名。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陆续偿还原告1.81万元,其余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燕与被告庞小霞基于相互信用而发生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偿还有失诚信。原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庞小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晓燕偿还借款14.69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借款之日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被告庞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凯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佳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