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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3288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与茆宏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茆宏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茆宏根,男,1952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建湖县,住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湖中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章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华,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茆宏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茆宏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茆宏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茆宏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茆宏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东审判员 张晨阳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