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白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9月30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2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男,1990年3月3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2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白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之阁、杨书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白某,因被害人吴某欠赌资,将吴某从冠县建设北路,老公安局附近,强行带上小型货车,拘禁于冠县东古城镇金巢旅馆二楼01房间,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吴某偿还其借款,直到5月22日23时30分许,公安民警将被害人吴某解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0小时之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白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30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吴某对该后果有一定责任,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白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樊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臣量刑报告一、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确定基准刑1、确定量刑起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根据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量刑起点确定为有期徒刑七个月。2、确定应增加的和减少的刑罚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的人数、次数、拘禁的时间、致伤的后果等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二、根据量刑情节确定调节刑《量刑细则》规定,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本案经审里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先适用情节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本案情节确定为20%,可增加7×20%=1个月的基准刑,则基准行为7个月+1=8个月。罪后情节1、自愿认罪情节。《量刑细则》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被告人么传岗、认罪态度可以,确定自愿认罪情节适用值为6%。2、赔偿谅解情节。《量刑细则》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方积极损失的并取的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本情节确定适用值为20%。综上,本案李占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值为调节刑(7个月徒刑×26%)2个月即基准刑为8个月-2=6个月三、确定拟宣告刑本案被告人王某拟宣告刑=基准刑6个月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白某拟宣告刑=基准刑6个月有期徒刑。四、确定宣告刑《量刑细则》规定,综合整个案情,被告人王某、白某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判处缓刑没有社会危险性,依法确定被告人王某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白某依法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