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红霞与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霞,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767号原告:韩红霞,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西侧、龙蟠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ATBU0M。法定代表人:韩红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韩红霞与被告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韩红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红霞负担。审判员 唐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