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姜家岭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家岭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71号罪犯姜家岭,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家岭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对被告人姜家岭挪用的资金2200万元及孳息,责令其返还原单位。被告人姜家岭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阜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家岭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被告人姜家岭挪用的资金2200万元及孳息,责令其返还原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姜家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家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家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履行了全部财产刑。结合本案的犯罪具体情节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家岭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