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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科华与石义慧、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华,石义慧,张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265号原告:张科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义慧,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亚,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华诉被告石义慧、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多次送达,均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科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