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兵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新洲食品商行、广州康粮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兵,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新洲食品商行,广州康粮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临沂市滕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974号原告:邱兵,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新洲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868号新天铖粮油食品批发中心A区第*****号。经营者:李晓明,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广州康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自编913-981号B座首层。法定代表人:罗美玲,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映红,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滕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白彦镇平枣公路南,崮北村001号。法定代表人:卢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方,公司员工。原告邱兵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新洲食品商行、广州康粮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邱兵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临沂市滕龙食品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于同年7月25日通知临沂市滕龙食品有限公司。原告邱兵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邱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