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牟方海与蒋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方海,蒋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495号原告(反诉被告)牟方海,男,生于1963年5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反诉原告)蒋礼,又名蒋相礼,男,生于1983年7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彭自力,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牟方海与被告蒋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方海、被告蒋礼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自力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蒋礼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牟方海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退还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租金250000元、赔偿装修费408000元及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15日经营损失3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8000元。本院当庭决定合并审理并通知被告蒋礼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936元。被告蒋礼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反诉原告)蒋礼提出的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永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