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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大广、南宁市电镀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广,南宁市电镀厂,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俞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广,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电镀厂,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法定代表人:俞云辉。被执行人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俞云辉。被执行人:俞云辉,男,汉族,住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广与被执行人南宁市电镀厂,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俞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xxx元,已执行标的0万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胜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臻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