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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民只与安阳高新区逗逗猴制衣厂、冉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民只,安阳高新区逗逗猴制衣厂,冉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157号原告:孙民只,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高新区逗逗猴制衣厂,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华豫工业园**排*号。负责人:刘淑英被告:冉勇,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孙民只与被告安阳高新区逗逗猴制衣厂、冉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孙民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民只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