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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非诉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军、王晓宇、孙雷、张丽杰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军,王晓宇,孙雷,张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中非诉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9号。负责人:汪国良。委托代理人:马戈,男,1976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阜康大路农发行楼下。法定代表人:杜军。被执行人:杜军,男,1979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王晓宇,女,1982年6月1日生。被执行人:孙雷,男,1973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丽杰,女,1972年10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军、王晓宇、孙雷、张丽杰借款公证债权执行一案,吉林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2014)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81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吉林省喜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军、王晓宇、孙雷、张丽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为:本金7550万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诉讼保全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案外人将查封房屋擅自出卖,其行为涉嫌犯罪,故本院将此案移送吉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本案正在侦查程序中。本案执行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14)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8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本件共2页,印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