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8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周燕红申请执行陈临军、禄劝鑫磊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红,陈临军,禄劝鑫磊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周燕红,女,1980年7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西山区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陈临军,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禄劝鑫磊石材厂。法定代表人:陈临军,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XXXXX。本院在执行周燕红申请执行陈临军、禄劝鑫磊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讼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