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世奎与被执行人张永岐、潘吉荣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奎,张永岐,潘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奎,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张永岐,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潘吉荣,系被告张永岐之妻,1970年8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奎与被执行人张永岐、潘吉荣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