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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世奎与被执行人张永岐、潘吉荣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奎,张永岐,潘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奎,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张永岐,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潘吉荣,系被告张永岐之妻,1970年8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奎与被执行人张永岐、潘吉荣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