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赵明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赵明,周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781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天宫二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5700773A。负责人:周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爽,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系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赵明,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周波,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被告赵明和被告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辉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