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行审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吴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吴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5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政府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温耀腾,该局伦教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杨廷真,该局伦教分局科员。被执行人吴苑,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粤顺管伦罚〔2016〕第A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吴苑罚款11549.8元的处罚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伦罚〔2016〕第A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吴苑罚款11549.8元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瑞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