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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1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川申请执行马颢原、席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川,马颢原,席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川,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颢原,男,回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席彤,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马颢原向申请人吕川偿还本金23232元。被执行人席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1元。本案执行费2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川以与被执行人马颢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张 远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