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双喜与王丽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双喜,王丽侠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923号原告:田双喜,男,1993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芬(系原告母亲),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丽侠,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满族,律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双喜与被告王丽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双喜撤回对被告王丽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