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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盛达鑫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段孝仁、段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盛达鑫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段孝仁,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财保43号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景超超,系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宝鸡盛达鑫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糜杆桥镇北水沟村。法定代表人:段孝仁,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段孝仁,男。被申请人:段勇,男。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对被申请人宝鸡盛达鑫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凤翔县农商银行田家庄支开账户资金中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段孝仁、段勇分别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某某路某某某小区xx号楼x单元x楼x户及某某某路x号院x幢x单元xxx1号房产予以查封。以上保全金额以95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盛达鑫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支行账号******中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段孝仁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某某路某某某小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查封被申请人段勇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某某某路8号院***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