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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安区佳新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佳新百货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初10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佳新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六安大市场二期淠望路。经营者:戴佳新,该店负责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佳新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11类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安市金安区佳新百货经营部于2016年12月27日办理注销手续,在本案受理前六安市金安区佳新百货经营部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龙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许庆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贵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