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郭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郭红艳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2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