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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金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至2017年12月30日前付够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自2018年1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元,至2018年8月30日前将所有货款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