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甘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程式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甘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程式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甘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代树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式红,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甘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式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河南省甘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甘师傅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甘师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