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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满双与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满双,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1191号原告:徐满双,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法定代表人:王如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原告徐满双与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满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满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辰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7年度供暖费2100元;2.要求三辰公司支付2016年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2854.2元。事实和理由:徐满双系三辰公司在册员工。由于三辰公司拒不履行《承诺书》中的承诺,未支付徐满双的福利待遇,三辰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徐满双的合法权益。2017年3月13日,徐满双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17年6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三辰公司支付徐满双2016年国庆及中秋过节费500元及2017年春节过节费500元;2、驳回徐满双的其他申请请求。现徐满双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不同意仲裁裁决第二项,诉至法院,诉如所请。三辰公司未到庭发表辩论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满双于1992年入职,现在家待岗。2012年,三辰公司进行股权改制,拟由北京华北通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通海公司)受让三辰公司股东所持100%股权。为保证改制顺利进行,2012年8月2日,《北京华北通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解决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职工问题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上载明:“鉴于北京华北通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通海)有意受让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全体股东所持三辰公司100%股权,为此,就股权转让有关遗留问题华北通海作出如下承诺:一、华北通海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按以下原则处理三辰公司在职员工:全部接受原三辰公司在册在职员工,公司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证员工不低于现有工资水平及福利待遇,并按照社会工资增长水平及企业的经营状况逐年调整。二、企业离退休人员现有企业补贴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原渠道继续发放;供暖费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三辰公司的老干部(离休和处退)原有福利待遇不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老干部待遇。四、在本次股权并购完成后,三辰公司对其改制前进入本企业且目前仍在册的在职和退休职工中的非股东人员以每人伍万元(不含税)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徐满双曾就过节费、供暖费及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6)京0101民初16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辰公司支付徐满双2015年国庆中秋过节费500元及2016年春节的过节费500元、2015年至2016年度供暖费2100元、2014年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2095.3元、2015年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1366.42元。后三辰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徐满双提交证据1、2016年至2017年度供暖费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三辰公司应支付徐满双2016年至2017年度供暖费2100元;证据2、徐满双2016年医疗票据,证明三辰公司应支付的2016年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另查,2017年3月13日,徐满双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17年6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三辰公司支付徐满双2016年国庆及中秋过节费500元及2017年春节过节费500元;2、驳回徐满双的其他申请请求。现徐满双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不同意仲裁裁决第二项,诉至法院,诉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徐满双系三辰公司职工,三辰公司曾向徐满双支付供暖费、过节费,亦曾对于医疗费进行二次报销。后,华北通海公司等受让三辰公司全体股东所持的100%股权,并于2012年8月2日出具《承诺书》,明确载明“全部接收原三辰公司在册在职员工,公司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证员工不低于现有工资水平及福利待遇,并按照社会工资增长水平及企业的经营状况逐年调整”,故三辰公司在改制后仍有义务维持福利待遇不变,按照改制前的标准向徐满双支付相应的福利待遇。三辰公司应支付徐满双过节费、供暖费、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即医疗费二次报销部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满双二○一六年国庆中秋过节费500元及二○一七年春节的过节费500元;二、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满双二○一六年至二○一七年度供暖费2100元;三、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满双二〇一六年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2854.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