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丹霞与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霞,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94号原告:杨丹霞,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董事长。原告杨丹霞与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丹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丹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杨丹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杨丹霞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