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至县尚格音乐酒吧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县尚格音乐酒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35号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青龙小区都市远景1幢12802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岗,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至县尚格音乐酒吧,经营场所:周至县二曲镇太白南路。经营者张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雄,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至县尚格音乐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至县尚格音乐酒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铧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