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远明与王特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明,王特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458号原告王远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王特芝,男,汉族,住邵东县。原告王远明与被告王特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原告王远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远明承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