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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沈俊兰廖光兵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毅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双羊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港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廖光萍,廖光兵,李雪平,沈俊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647号原告: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金剑路566号利安财富中心1幢3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691218120G。法定代表人:熊开友,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茜(该公司员工),女,生于1991年1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毅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公园路10号1幢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7050392524L。法定代表人:廖光萍,任董事长。被告:重庆双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脂山路1号3幢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97233W。法定代表人:李雪平。被告:重庆港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民生大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46906509。法定代表人:夏军。被告:廖光萍,女,生于1984年1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廖光兵,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雪平,女,生于1979年6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沈俊兰,女,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毅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双羊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港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廖光萍、廖光兵、李雪平、沈俊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况 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孟娇